以下內容摘自《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2010)
一. 辦公建筑
1. 隔聲減噪設計
1.1允許噪聲級
1.1.1辦公室,會議室內的噪聲級,應符合表1.1.1的規定
2. 隔聲標準
1.2.1 辦公室、會議室隔墻、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1.2.1的規定
1.2.2 辦公室、會議室與相鄰房間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1.2.2的規定
1.2.3 辦公室、會議室的外墻、外窗(包括未封閉陽臺的門)和門的空氣隔聲性能,應符合表1.2.3的標準。
1.2.4 辦公室、會議室頂部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1.2.4的規定。
注:當的確有困難時,可允許辦公室,會議室頂部樓板的計權規范化撞擊聲壓級貨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樓板結構上應該預留改善的可能條件。
3. 隔聲減噪設計
1.3.1 擬建辦公建筑的用地確定后,應對用地范圍環境噪聲現狀及其隨城市建設的變化作必要的調查、測量和預計。
1.3.2 辦公建筑的總體布局,應利用對噪聲不敏感的建筑物或辦公建筑中的輔助用房遮擋噪聲源,減少噪聲對辦公用房的影響。
1.3.3 辦公建筑的設計,應避免將辦公室、會議室與有明顯噪聲源的房間相鄰布置;辦公室及會議室上部(樓層)不得布置產生高噪聲(含設備、活動)的房間。
1.3.4 走道兩側布置辦公室時,相對房間的門宜錯開設置。辦公室及會議室面向走道或樓梯間的門的隔聲性能應符合表1.3.3的規定。
1.3.5 面臨城市干道及戶外其他高噪聲環境的辦公室及會議室應依據室外環境噪聲狀況及所確定的允許噪聲級,設計具有相應隔聲性能的建筑圍護結構(包括墻體、窗、門等各種部件)。1.3.6 相鄰辦公室之間的隔墻應延伸到吊頂棚高度以上,并與承重樓板連接,不留縫隙。
1.3.7 辦公室、會議室的墻體或樓板因孔洞、縫隙、連接等原因導致隔聲性能降低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1) 管線穿過樓板或墻體時,孔洞周邊應采取密封隔聲措施。
(2) 固定于墻面引起噪聲的管道等構件,應采取隔振措施。
(3) 辦公室、會議室隔墻中的電氣插座、配電箱或嵌入墻內對墻體構造損傷的配套構件,在背對背設置時應相互錯開位置,并應對所開的洞(槽)有相應的隔聲封堵措施。
(4) 對分室墻上的施工洞口或剪力墻抗震設計所開洞口的封堵,應采用滿足分室墻隔聲要求的材料和構造。
(5) 幕墻與辦公室、會議室隔墻及樓板連接時,應采用符合分室墻隔聲要求的構造,并應采取防止相互串聲的封堵隔聲措施。
1.3.8 對語言交談有較高私密要求的開放式、分格式辦公室宜做專門的設計。
1.3.9 較大辦公室的頂棚宜結合裝修使用降噪系數(NRC)不小于 0.40 的吸聲材料。
1.3.10 會議室的墻面和頂棚宜結合裝修選用降系數(NRC)不小于 0.40的吸聲材料。
1.3.11 電視、電話會議室及普通會議室空場500Hz~1000Hz的混響時間宜符合表1.3.11的規定。
1.3.12 辦公室、會議室內的空調系統風口在辦公室、會議室內產生的噪聲應符合本規范表1.1.1的規定。
1.3.13 走廊頂棚宜結合裝修使用降噪系數(NRC)不小于0.40的吸聲材料。
二. 商業建筑
2.1 允許噪聲級
2.1.1 商業建筑各房間內空場時的噪聲級,應符合表2.1.1的規定。
2.2 室內吸聲
2.2.1 容積大于 400m'且流動人員人均占地面積小于 20m'的室內空間,應安裝吸聲頂棚;吸聲頂棚面積不應小于頂棚總面積的75%;頂棚吸聲材料或構造的降噪系數(NRC)應符合表2.2.1的規定。
2.3 隔聲標準
2.3.1 噪聲敏感房間與產生噪聲房間之間的隔墻、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1.3.1的規定。
2.3.2 噪聲敏感房間與產生噪聲房間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2.3.2的規定。
2.3.3 噪聲敏感房間的上一層為產生噪聲房間時,噪聲敏感房間頂部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2.3.3的規定
2.4 隔聲減噪設計
2.4.1 高噪聲級的商業空間不應與噪聲敏感的空間位于同一建筑內或毗鄰。如果不可避免的位于同一建筑內或毗鄰,必須進行隔聲、隔振處理,保證傳至敏感區域的營業噪聲和該區域的背景噪聲疊加后的總噪聲級與背景噪聲級之差值不大于 3dB(A)。
2.4.2 當公共空間室內設有暖通空調系統時,暖通空調系統在室內產生的噪聲級應符合本規范表2.1.1的規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降低風管中的風速。
2) 設置消聲器。
3) 選用低噪聲的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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